祸从“货”起? 超载货车压塌大桥司机判赔274万获刑3年!合理吗

时间: 2023-11-30 来源:环球app下载安装
       

  2011年7月19日零时许,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沙石,行驶至怀柔区宝山寺白河桥时,

  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为,车辆严重超载是导致桥梁垮塌的直接原因,司机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桥梁价值155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相关规定,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且因张某受曹某父子雇佣,由曹某父子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赔偿怀柔公路分局1500余万元的损失费。

  二审中,北京市二中院重新委托评估机构对白河桥做评估,认为一审认定的价格检验判定的结论不准确,导致量刑失当及民事赔偿有误,遂改判,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其与曹某父子连带赔偿怀柔公路分局273.8万元。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如何?严重超载何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造成事故是否不构成犯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出现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五)严重超载驾驶的;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张某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的规定,严重超载驾驶,出现重大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想必大家都听说过骇人听闻的桂林以及各地校车因为超载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新闻,因为这些事件的影响,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醉驾入刑”的基础之上,明确将校车、客车超载列入“危险驾驶罪”,但至今货车超载并未被列入危险驾驶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0年的全国两会上,就已经有人大代表建议将“货车超载入刑”,并且早在2016年的人大常委会上,交通运输部就提出了要研究将货车严重超载超限违法运输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

  近年来也陆续在发生各类因货车超载驾驶而导致的诸如本案案例的事故,例如2019年运输车超载导致无锡高架桥坍塌致3死2伤,2016年上海中环货车超载压塌大桥等等,货车超载的危害性不言而喻,货车超载被列入危险驾驶罪可能也是大势所趋。

  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承包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就货车运输而言,雇主又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在本案中,张某指出其是受曹某父子雇佣进行运输工作的且车也是曹某父子所有,但法院并未认定曹某父子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仅是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曹某父子对张某的赔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法院并未就该等内容做分析,但笔者初步分析可能系因为曹某父子并未能被证明构成“指使、强使”。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12年年底才出台,当时法院判决曹某父子承担连带责任是概括说明认为曹某父子作为雇主,而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

  现今司法判例中(例如: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果某与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因为货车超载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并不罕见,法院通常会认为雇主对于雇员超载的行为,即使不存在“指示、强使”,也存在一定的监管过错,所以要求雇主也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2月9日,包括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最高人民法院等36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严厉惩治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以及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物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

  货车运输若发生交通事故,往往都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作为货车运输的从业者,不论是雇主还是司机,都应该严格遵守我国道路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对大家的生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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