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9时40分,交警大队在104国道2051公里处查扣由驾驭人陈某表,驾驭牌号为闽JXXX37轻型自卸卡车。执勤民警当即截停拦该卡车进行全方位查看,经过磅器检测该车辆核载1.49吨,实载4.31吨。超载未达30%,归于超载行为。
民警对司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将超载部分货品进行卸载转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相关规定处200元记3分的处分,并现场卸货。
1月3日20时08分,交警大队在104国道2022公里处查扣由驾驭人李某健,驾驭牌号为赣CXXX1U重型自卸卡车。执勤民警当即截停拦该卡车进行全方位查看,经过磅器检测该车辆核载12.37吨,实载62.69吨。超载达100%以上,归于严峻超载行为。
民警对司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将超载部分货品进行卸载转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相关规定处1500元记6分的处分,并现场卸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