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载究竟该由谁罚款?交警!

时间: 2023-10-24 来源:环球app下载安装
       

  法院应该是依法判案,依法判案第一步是要法官能够看懂法律条文,如果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法官都看不懂,法官怎么判案?

  最近,在河南省内黄县法院行政庭就发生多起法官无视清清楚楚的法律、法规规定,枉法裁判的案子。现在,我们请大家都看看,内黄县法院行政庭法官是看不懂法律条文,还是法官良心坏了,故意枉法?

  按照法规规定,交通局对超载货车没有罚款权。但是,内黄县交通局却滥用职权,违反法律处罚。为此,车主将内黄县交通局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交通局没有罚款权,并撤销交通局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处罚权是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所以,交通局对超载车辆是否有罚款权,就是一个查清楚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的简单问题。

  牵涉到超载车辆处罚权总共有三部法律:《公路法》、《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一个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还有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一个决定(【2017】73号)。

  依据《公路法》第50条,第76条,交通执法机构确实有管辖权和处罚权,处罚标准是3万元以下。交通部在《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将其细化为每超一吨,罚款500元。

  依据《交通安全法》,交警也有管辖权和处罚权,而且处罚标准明确具体。《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车超载30%以下的,罚款200--500元;超载30%以上的,罚款500--2000元。

  以6轴货车为例,国家标准是车货总重49吨,标准的30%是14.7吨。如果一个车超载14吨,交警处罚是5百元,交通执法处罚就是7千元;两家标准相差14倍。这就造成全国治超处罚标准的统一性、公正、公平性原则出现严重混乱。

  注意,这不是一个小问题,是全国治超工作遇到的很大、很重要的问题。大家试想一下,两个处罚主体,两套最多相差14倍的处罚标准,执法的公正、公平性原则如何体现?没有公正、公平性,谈何依法治超?

  第十八条、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权。

  “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由交通部门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2017】73号)“即,国务院已决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罚款权(交通部网站答公众提问)”。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时,将该规定写入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允许超出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大家看看,白纸黑字,清清楚楚,货车超载,由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注意:《道路运输条例》的执法主体可是交通局。所以,这条规定就是说给交通局听的:交通执法部门对超载车没有罚款权。

  但是,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内黄县法院行政庭却敢无视法律规定,在判决书中睁着眼睛说瞎话:交通局有罚款权。

  内黄县法院行政庭的枉法裁判,造成了同案不同罚,把国务院常务会议依法做出的决定给挂了起来,拒绝落实;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给废止了。全国治超工作中,已经解决的两个处罚执法主体,两套处罚标准的混乱局面又死灰复燃。这个枉法裁判,破坏了全国治超处罚标准的统一,严重损害了法治的公正公平原则,影响恶劣,罪该万死。必须立即撤销并追究涉案法官的责任!

  为维护广大货车司机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为了维护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的权威,请广大司机车主朋友勇敢地站起来大声呼喊!相互转告、点赞、转发!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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