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最全货运新规来了!涉及源头超载、免购置税、规范绿通等
时间: 2023-08-27 来源:载货车

  2023年,一系列货运新规已经实施,涉及源头超限、规范绿通、免购置税、危险品运输、国六B汽油上线等等,必然的联系货车司机朋友的钱包,以下为新赤湾整理的2023年全国和各个地方货运相关的最新规定。

  2023年1月中旬,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聚焦当前存在的明显问题,重点解决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识别问题,进一步细化“新鲜”、“深加工”、“整车合法”等认定尺度。

  2022年9月26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包括新能源商用车。

  2022年8月,工业与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做好公告标准实施整改工作的通知》明确2023年1月1日起,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车型应停止生产,逾期未整改的产品,将列入《公告》整改车型库进行处理。

  2022年3月,国家能源局在印发的《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白准确地提出,要“深入推动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确保2023年1月1日全国全面供应国六B标准车用汽油。”国六B汽油(或称国VIB汽油),也称为国六B标准车用汽油,是在国六A汽油基础上,对汽油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违反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嫌疑犯、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近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正式对外发布公告,调整修订《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新规实施后,柴油将不再区分闪点大小,所有柴油(包括卡车常用的0号柴油)都属于危险化学品。今后柴油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都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开展相关行政许可和安全管理。

  近期,江苏、上海、浙江、安徽四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联合印发《长三角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货”联合执法三年行动计划》,对2023—2025年的长三角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货”联合执法作出了明确、清晰的规划。

  未来三年内,中、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将成为重点治理对象,交管部门将重点查处违反禁限行规定通行、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日前,山西省公布了《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1条,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源头治超)工作,将源头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责任倒查机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应将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定期更新。源头单位指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

  《办法》要求源头单位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不得篡改、隐瞒、销毁源头治超数据、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源头治超监督检查。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不得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针对源头治超,违反《条例》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其中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为无号牌、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月18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河南省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并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1、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采取“固定十流动”的执法方式,禁止在高速主线、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认定,应当以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的检验测试的数据作为依据;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其检验测试的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3、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认定应当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1589-2016) 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检测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形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处理:

  (1)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2)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需要依法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方式,严格落实“查处分离”和“罚缴分离”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3)公路超限检测站对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路超限检测站和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禁止公路超限检测站为超限超载车辆办理或变相办理任何形式的“包月、年票”。

  (3)驾车追赶拦截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超范围处罚和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以外场所处理违法车辆;

  (6)违规收取检测费、停车费、保管费等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非当事人义务的费用;

  (9)内外勾结为违法当事人通风报信、指使或者协助他人带车绕行、闯站闯卡;

  1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关于新能源汽车方面,《方案》提出,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并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促进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延续实施新能源车置换补贴,2023年6月30日前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名下在上海市注册登记且符合有关标准的小客车,并购买纯电动汽车的,给予每辆车10000元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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