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时车辆超载保险公司要求免赔10%
时间: 2024-03-27 来源:载货车

  已投保交的机动车在发生交通时超载,保险公司依据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主张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10%,却未获法院支持。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事故发生当日,顾某驾驶自有的轻型普通货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刘某驾驶的电瓶车车头发生碰擦,造成刘某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时顾某驾驶货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事发后刘某接受住院治疗,所生损失未获全部赔偿,故以顾某及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提出,因事故认定书载明顾某所驾驶的货车存在严重超载,故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10%。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保险条款上确实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但该条款属于客观上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赔付责任的条款。鉴于该条款分散于保险条款中,非经保险人特别说明,投保人一般无从关注,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免责条款需以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对其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为生效之前提。《保险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证明标准问题,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免责条款在商业三责险条款中加黑、加粗印制,即是尽到了“提示义务”。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在其投保时就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即是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虽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其已通过让被保险人顾某在告知栏内签字的形式履行了其说明义务,但保险公司未能通过证据证明其已通过加粗加黑等形式对上述免责条款予以特别提示,故法院最后依法认定该免责条款尚未达到生效要件,对保险公司要求免除1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主张依法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这点误导消费者,尤其合同中往往设置了很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能够准确的通过这些条款免除或者减轻自身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因此,很多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推销保险时常常不作说明或者模糊带过。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险公司该怎么样提示、说明免责条款,做了详细规定,即保险人能够使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但是这种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且为防止明确说明义务流于形式,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一定要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本案中,保险公司以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主张免赔10%的责任,但是却不能举证验证自己已尽到法定的说明义务,因此未获法院支持。在此也提醒广大的消费者,保险合同条款繁杂,投保时应审慎,特别是免责条款,关乎切身利益多看几眼没坏处,莫要在事故发生后才发现被保险免了责。

Contact

Tel:400-6599-555
Fax:0531-87511177
Email:cs.guo@cnhtc.biz

© 版权所有:环球·(HQ)官方app下载安装 - ios/Android版App下载